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近日聯合下發《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針對城鄉群眾關心的有關問題,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朱留華9日接受了記者專訪。
“身份證”必須覆蓋所有“工作證”
記者:“全覆蓋”是什么意思,是否覆蓋林地、草地有關用地權證?
朱留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土地證書與林權證等其他證書的關系,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關系,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包括全部農村范圍的集體土地。
記者: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到村還是到組?
朱留華:是誰的就發給誰。屬于村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村一級農民集體;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村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鄉(鎮)一級的農民集體。
“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
記者:小產權房等問題,對此如何處置?
朱留華: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或“小產權房”等,不得登記發證。
“撤村建居”必須把握三點:一是集體土地全部依法征收為國有的,農民集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二是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只能通過征收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確權登記給農民集體,不能給城鎮居民委員會。對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
“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變的,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法定程序后,按照變化后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并備注原農民集體土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