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絕開發商“一房多賣”?社區的配套設施哪些歸開發商所有,哪些歸業主所有?……房市越發展,新問題就越來越多,例如上述的這些問題,舊的房屋登記條例都難以解決。從今年1月1日起,經過一番大修大改的新的《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上述問題將會得到明晰的答案。
昨日,鄭州市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就新頒布實施的《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回答媒體記者提問。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長松、鄭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潘冰、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黨委書記樊少楠、鄭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記中心主任助理趙遂根出席了發布會。
新條例與舊條例之間存在哪些差別?
新《條例》有14項變化:
明確了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登記事項的公告期限;明確了在開發商辦理房屋處置登記之后,如果沒有履行轉移登記義務,購房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義務之后,可以單獨到房管部門申請轉移登記;明確了共有人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房產申請登記的辦法;明確了處分部分被監護人房屋的時候,監護人應提供經公證的保障被監護人利益的證明;明確了權屬爭議在民事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房屋,房管部門可以不予登記;明確了房屋登記以后,具體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和登記證明的方式;明確在申請初始登記時,開發商應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對住宅小區配建的非住宅房屋如何進行登記進行了明確;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轉讓房產時,應提交哪些批準文件;在房屋已經滅失,而房屋權益人未申請注銷登記時,登記機構可以直接代為辦理注銷登記;明確了辦理房屋轉讓預告登記所需的材料;進一步明確了辦理更正登記的程序;明確了發生異議登記時的處置措施;明確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如果被撤銷或者被裁定無效,或者發現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了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登記。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是如何登記的?
樊少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我們一般都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但《婚姻法》和最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產不一定必然是雙方的共有財產,這就使得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能存在多種情況。
新條例規定的房屋登記屬于依法申請登記,如果確屬夫妻雙方共有房產,我們建議夫妻雙方共同到房管部門申請登記,這樣就能獲得更高層次的物權保護。同時按照新條例的規定,我們在實際工作時,會采取對申請人問詢的方式,來確定房產到底屬于夫妻共有,還是屬于一方單獨所有,從而保證登記與實際情況相符。如果申請人不如實申報,給對方造成損失,那么申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夫妻一方發現本來應該屬于共有的房產登記為一方獨有,可以要求對方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到房管部門申請更正登記。如果對方不積極配合,另一方可申請異議登記,申請之后的15天之內,房產不能交易,不能轉移,也不能進行抵押,如果房屋正在進行交易、轉移或抵押,房管部門將予以終止。如果對方仍舊不配合,另一方也可以在15日之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強制對方辦理更正登記。
預告登記對業主和開發商有什么作用?
趙遂根: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單設了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一章,規定在預購商品房,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時,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經過預告登記的房屋,不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因轉讓、抵押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管部門將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是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新設立的登記類別,主要是為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開發商“一房多賣”。在二手房交易的時候,也可以進行預告登記,避免賣方“一房多賣”。目前鄭州市規定在商品房預售辦理按揭時,必須做預告登記,這樣就避免了開發商“一房多賣”。
小區配套建設的非住宅房屋如何登記?
趙遂根:制定新《條例》時,各方面討論比較集中的問題是關于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非住宅房屋的初始登記問題,如物業服務用房、公用設施設備用房、中小學校、幼兒園、車庫等,尤其是相關房屋設施在辦理初始登記時應登記在開發企業名下還是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
《條例》依據《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第二十五條做了比較科學的規定,明確: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記時,根據規劃和居住區公建配套標準建設、未計入共用建筑面積進行分攤的房屋,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物業服務用房、共有設施設備用房及其他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為全體業主所有。登記為全體業主所有的部分,開發商沒有權力進行處置。